富余票型虚开,开受票双方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?
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明确将“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,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”的行为纳入虚开行为的范畴,意在重点打击利用富余票虚开的行为,此类虚开刑事风险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显著增加。实践中,对富余票型虚开的司法定性不同,相关当事
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明确将“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,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”的行为纳入虚开行为的范畴,意在重点打击利用富余票虚开的行为,此类虚开刑事风险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显著增加。实践中,对富余票型虚开的司法定性不同,相关当事
销售返利中的现金返利可以按照国税发〔2004〕136号文件规定,收到返利一方做进项税额转出,这种情况下,支付返利一方全额计提销项税,返利确认为销售费用。但是如此则会面临税款损失,因此正常企业应该都会选择按照国税函〔2006〕1279号文件规定,开具增值税红字发